(2015)铜郑民初字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坤、宗培浩与宗培浩、林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宗培浩,林清,程现峰,韩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00077号原告张坤。委托代理人董荣建,徐州市泉山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培浩。被告林清。委托代理人侯佰锋,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现峰。被告韩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诉被告宗培浩、林清、程现峰、韩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坤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宗培浩、林清、程现峰、韩振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坤负担。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