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萝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邢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萝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萝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XX,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新农村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萝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以萝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XX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栾丽晔、被告人邢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邢XX与被害人刘X在手机聊天中,自称孙XX,86001部队副团长转业,现在黑龙江省民政厅工作,能给被害人刘X办理低保,骗取刘X信任,后刘X为办理低保向被告人邢XX冒用孙XX身份信息办理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13,000.00元,被告人邢XX还自称能够给孩子办理当兵,骗取刘X信任,并通过刘X联系被害人陈XX,后陈XX为给孩子办理当兵向被告人邢XX冒用孙XX身份信息办理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汇款27,950.00元,被告人邢XX实施诈骗共计人民币40,9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邢XX于2014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常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黑龙江省萝北县农村信用社存款回单、萝北县友谊支行汇款收据等;物证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银联卡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联卡;证人孙XX的证言;被害人刘X、陈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XX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邢XX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邢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邢XX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