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与刘良斌、喻庆辉、胡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刘良斌,俞庆辉,胡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李巍,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实,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良斌,男,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周柏林,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庆辉,男,住安徽省宁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敏,男,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良斌、喻庆辉、胡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刘良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自愿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谢 贞审判员 汪令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