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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云与汤长喜、潘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汤长喜,潘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刘云。被执行人汤长喜,乐清市喜宝副食品批发部注册号:330382604011215。被执行人潘宝龙。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刘云与被执行人汤长喜、潘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银行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汤长喜房产本院另案已查封并移送拍卖。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500000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7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