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埭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陆莉菊与胥勇、芮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莉菊,胥勇,芮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埭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陆莉菊。被告胥勇。被告芮亚丽。原告陆莉菊与被告胥勇、芮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才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莉菊、被告胥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芮亚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莉菊诉称,2014年7月30日,被告胥勇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陆莉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款凭证一张,载明:“今借到陆莉菊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正,归还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同时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芮亚丽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5万元转入胥勇的银行卡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还款。现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胥勇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承担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胥勇承担违约金1万元;3、被告芮亚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胥勇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是目前我经济困难,愿意和原告协商解决,今年年底拿出2万元,以后每月至少归还1500元,明年年底全部付清。被告芮亚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原告陆莉菊作为甲方与乙方胥勇、丙方芮亚丽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因经营所需向四方借款伍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因乙方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则乙方自愿承担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尚欠甲方借款本息之和的20%的违约金。由丙方对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陆莉菊按约向被告胥勇出借5万元。因被告胥勇届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芮亚丽也未履行担保义务,遂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胥勇称已支付利息9000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而被告胥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借款凭证、银行电子交易回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陆莉菊与被告胥勇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胥勇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胥勇主张已支付利息9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胥勇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被告胥勇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芮亚丽自愿对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胥勇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芮亚丽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芮亚丽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胥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莉菊归还借款5万元,支付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芮亚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芮亚丽有权向被告胥勇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胥勇、芮亚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中院上诉费账户:帐号:80×××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8557****,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号名称:溧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判员 张才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