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豆某甲、豆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豆某甲,豆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豆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豆某乙(系豆某甲之女),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豆某甲、豆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798.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有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