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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豆某甲、豆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豆某甲,豆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豆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豆某乙(系豆某甲之女),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豆某甲、豆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798.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有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