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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耿啸与陕西金莎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啸,陕西金莎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293号原告(反诉被告)耿啸,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瞿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金莎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峰,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宝,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啸与被告陕西金莎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啸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同日,被告陕西金莎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啸与被告陕西金莎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耿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陕西金莎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8元,减半后由原告耿啸承担9604元。本案反诉费2004元,减半后由被告陕西金莎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02元。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