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宝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90号移送单位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冯宝双,农民。被执行人冯宝双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4年12月2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宝双因犯盗窃罪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在侦查阶段扣押在案的68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放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