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行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掖市房产管理局、中共甘州区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中行终字第1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银,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甘州区法院同意受理该案”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