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松,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祥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