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彬为与张玉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张玉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04号原告:李彬,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张玉书,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李彬为与被告张玉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平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