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并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河曲县正阳高岭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曲县正阳高岭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菜园广场12层。法定代表人谭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波、李红。被告河曲县正阳高岭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巡镇镇曲峪村。法定代表人赵勇刚,执行董事。原告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曲县正阳高岭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准备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对被告河曲县正阳高岭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曲县正阳高岭土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5844元,减半收取22922元,由原告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孙广金审判员 郝文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和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