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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钱广中与闫其书、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广中,闫其书,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广中,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理人:杨多法,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其书,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刘敏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文兵,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广中因与被上诉人闫其书、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0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上诉人钱广中16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生升审判员  李 彧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华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