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驳回杨天秀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玮,李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异字第2号案外人杨天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玮,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贵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玮与被执行人李贵刚合伙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天秀于2015年2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天秀称,2009年5月,按政策要求,其将个人投资的绥江县小沟煤矿与被执行人李贵刚所有的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整合,其占煤矿48%的股份,李贵刚占煤矿52%的股份。整合后的煤矿先后注册登记为绥江县炭厂湾煤矿、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有限公司。2014年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有限公司被政策性关闭,获补偿款1090万元。李贵刚欠李玮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只有待清偿完公司对外债务后,余款中的52%法院才能执行。故请求法院返还执行款202万元给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有限公司。本院查明,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于2008年8月20日以云煤整合(2008)23号《关于绥江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复》同意由炭厂湾煤矿整合重组小沟煤矿(探矿)。李贵刚与杨天秀约定李贵刚占整合煤矿52%的股份,杨天秀占整合煤矿48%的股份。绥江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5日发布绥政公(2014)1号《关于绥江县第一批关闭煤矿矿井名单的公告》和绥江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4年9月25日以绥煤联办发(2014)2号《关于印发绥江县煤矿整顿关闭政府补助资金和互助资金划拨实施办法的通知》,其内容主要为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有限公司炭厂湾煤矿被关闭;关闭煤矿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关闭公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债务等遗留问题;联席部门自县人民政府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他债务的清理、登记、审查;县联席办组织会审;关闭煤矿补助金按(一)支付所欠职工(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伤(职业病)赔付金等;(二)缴纳所欠税费;(三)偿还其他债务;(四)剩余资金拨付煤矿企业的顺序清偿。2015年1月29日,县联席办会审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有限公司炭厂湾煤矿遗留问题时,安排预留支付所欠职工(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伤(职业病)赔付金103.49万元、统征费77.41万元;安排预留普通债权494.02万元(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安排预留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务250.22万元,其中本院生效的(2014)绥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012年1月28日李玮将拥有绥江县炭厂湾煤矿股权以198万元转让给李贵刚,李贵刚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如未按期支付,从李贵刚享有的煤矿关闭补偿款中支付。因李贵刚未按期支付,李玮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从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有限公司炭厂湾煤矿被关闭获得的补助资金和互助资金中提取了202万元。本院认为,李贵刚差欠李玮股权转让款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理当清偿。案外人杨天秀的小沟煤矿与李贵刚的炭厂湾煤矿在整合中被关闭,获得政府补助资金和互助资金1090万元,扣除先行支付的职工(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伤(职业病)赔付金、统征费180.9元外,尚余909.1万元。在909.1万元中李贵刚享有472.73万元(909.1万元×52%),故本院从909.1万元中提取202万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天秀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相明审判员 王云章审判员 李方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