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胜芝与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芝,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本县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李胜芝,女,1951年2月27日出生,满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原告李胜芝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胜芝提出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芝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胜芝负担。审 判 长 蒋润显代理审判员 赵 轩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魏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