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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执字第0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焕留与张焕富、张建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留,张焕富,张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法执字第00050-4号申请执行人张焕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焕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建全,男,汉族,居民,系张焕富之子。申请执行人张焕留与被执行人张焕富、张建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山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张焕富、张建全于2015年1月1日前给付张焕留10000元,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焕富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五里分社有账户存款5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焕富在山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五里分社的账户存款58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临东审判员  王建鹏审判员  陈美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