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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民一仲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肇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邹伟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庆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邹伟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一仲字第3号申请人:肇庆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荷可委托代理人:廖海涛,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伟霞。申请人肇庆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邹伟霞工伤待遇等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肇劳人仲案字23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2014)肇劳人仲案字23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肇庆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肇庆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肇庆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肇庆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红茂审 判 员  李小冬代理审判员  郝文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桂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