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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谭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冀文军与赵显俊、赵加辛、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文军,赵显俊,赵加辛,赵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69号原告冀文军。被告赵显俊。被告赵加辛。被告赵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文军诉被告赵显俊、赵加辛、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99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庞   立   国代理审判员 傅   安   伟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