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保中与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中,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赵保中。被执行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书闯。住所地:长垣县魏庄镇工业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