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樟执行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檀学仁与章仁庄、林晨霞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樟执行字第425-1号申请执行人檀学仁,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章仁庄,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晨霞,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檀学仁与被执行人章仁庄、林晨霞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万元及利息,现俩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金9万元,申请人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同意放弃对其借款利息的追偿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樟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官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