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干青叶、徐旭科与徐旭科、仇颖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青叶,徐旭科,仇颖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20号原告:干青叶,农民。被告:徐旭科。被告:仇颖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干青叶与被告徐旭科、仇颖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干青叶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干青叶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青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干青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雪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