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弟,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合浦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宁,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4)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在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被告人李某的老乡绰号“黑老头”的男子(另案处理)将一支枪支交给李某,被告人李某将枪支带回自已住所东莞市中堂镇一织布厂的宿舍保管。2014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事先联系好吴某(另案起诉),由吴某驾驶粤A×××××面包车去到东莞市中堂镇一织布厂门口,接到被告人李某,并在车内将包装好的枪支交给吴某,并将吴某送回增城市住处。同年6月19日公安人员抓获吴某,缴获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同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枪支弹药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2、被告人持有枪支期间没有造成其他影响;3、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的老乡绰号“黑老头”(另案处理)在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将一支枪支交给李某作为欠款的抵押,后被告人李某将枪支带回自已住所东莞市中堂镇一织布厂的宿舍保管。2014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事先联系好吴某(另案起诉),由吴某驾驶粤A×××××面包车去到东莞市中堂镇一织布厂门口接到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在车内将包装好的枪支交给吴某保管,并将吴某送回增城市住处。同年6月19日公安人员抓获吴某时缴获长枪一支,经鉴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归案经过;3、被告人李某的户籍材料;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扣押物品清单;6、穗公(司)鉴(痕迹)字(2014)222号枪支、弹药鉴定书;7、穗增公(司)鉴(DNA)字(2014)13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8、证人吴某、陈某的证言;8、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对被扣枪支的指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持有枪支期间没有造成其他影响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陈艾菁代理审判员  孔小梅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思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