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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智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智某,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被告人智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绍尉,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4)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智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宝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智某及其辩护人黄绍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智某于2014年6月12日2时30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11号11号酒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魏某、于某发生厮打,将被害人魏某面部、左上臂等部位打伤,将被害人于某左手拇指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面部皮肤裂伤为轻微伤,左上臂皮肤裂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于某左手拇指裂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与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后被告人智某于2014年10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智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于某的陈述,证人关某、杨某、曹某、ALMARIO、马某、智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截图,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智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智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智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智某案发后能积极与二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二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其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经调查,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仁伯代理审判员  王泽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一求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