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天创市场益天物资经销处与五建建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天创市场益天物资经销处,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天创市场益天物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韩宏丽,系该经销处负责人被执行人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银枝,全权代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初字第55号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洛阳市天创市场益天物资经销处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分别于2010年12月30日和2011年1月26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700万元及执行完毕时的相应利息。采取上述措施不足的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发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