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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毛增光与王海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增光,王海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增光,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张根池,保定市新市区富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芳,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系毛增光合伙人。被告王海杰,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增光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克伟审判员  王新生审判员  宋庆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