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毛增光与王海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增光,王海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增光,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张根池,保定市新市区富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芳,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系毛增光合伙人。被告王海杰,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增光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克伟审判员 王新生审判员 宋庆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