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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淑琴与被执行人胡志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琴,胡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周淑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志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淑琴与被执行人胡志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淑琴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工资,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2)绥民初字第136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鄂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