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陈某,女,19xx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孙某,男,19xx年6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凌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