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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0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宝全与王立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全,王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2212号申请执行人郭宝全,男,1970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立芹,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宝全与被执行人王立芹民间借贷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宝全依据我院(2014)平民初字第0390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立芹给付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立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宝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立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3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喜审 判 员  于思涛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笑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