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与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27-3号原告: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江益民,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