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翠香诉樊志成、李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香,樊志成,李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李翠香,女,48岁。被告:樊志成,男,35岁。被告:李风霞,女,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香诉被告樊志成、李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两名被告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负担525.00元,退回原告525.00元;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钰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