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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翠香诉樊志成、李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香,樊志成,李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李翠香,女,48岁。被告:樊志成,男,35岁。被告:李风霞,女,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香诉被告樊志成、李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两名被告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负担525.00元,退回原告525.00元;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钰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