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何振源与象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源,象州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何振源。被执行人象州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龚敏荣,局长。申请执行人何振源与被执行人象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象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被扣押的挖掘机一台。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2015年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出裁定如下:(2014)象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黄小俊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