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孙洋与王德根、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洋,王德根,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06号原告:原告:孙洋,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德根,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孙洋与王德根、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孙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鹿妤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