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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孙洋与王德根、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洋,王德根,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06号原告:原告:孙洋,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德根,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孙洋与王德根、淮南建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孙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鹿妤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