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爽、张亮与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爽,张亮,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53号原告:刘爽,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张亮,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营业者,现住址同上。被告: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八家子村。法定代表人:武文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蓉蓉,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爽、张亮诉被告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爽、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爽、张亮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审 判 员 周 楠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