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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澧民三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三初字第141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被告封某某,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