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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凤英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厚新,龚厚华,郑凤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厚新。系被害人龚某之兄。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厚华。系被害人龚某之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凤英,曾用名郑凤娥。2013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辩护人邹欣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凤英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厚新、龚厚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娄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凤英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厚新、龚厚华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4年6月18日20时许,被害人龚某在新化县水车镇柳双村其亲戚张某某家玩,遇到张某某的弟媳即被告人郑凤英。龚某当面讲郑凤英与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由此郑凤英与龚某发生争执。后郑凤英趁龚某躺下睡觉,拿起一块木板朝龚某头部打击。龚某于次日凌晨死亡。经鉴定:龚某系生前被棒棍类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骨骨折,脑组织损伤而死亡。上述事实有尸检照片、法医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多名目击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郑凤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郑凤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厚新、龚厚华经济损失20746.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厚新、龚厚华上诉提出“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17904元”。郑凤英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认定事实没有证据,龚某的死亡结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改判郑凤英无罪”。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8日20时许,新化县水车镇白源村七组村民龚某(男,本案被害人,殁年35岁)到该镇柳双村其亲戚张某某家玩,遇到与张某某家同住一栋房屋的张某某弟媳上诉人郑凤英。龚某当着邻居贺某某、杨某某等人面讲郑凤英与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郑凤英恼怒不已,与龚某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龚某随后去张某某家灶屋后面的卧室睡觉。郑凤英仍不解气,从张某某家拿了一块木板,冲进龚某睡觉的卧室,持木板朝睡在床上的龚某头部打了几下,后被在场邻居劝开。龚某因颅骨骨折,脑组织损伤于次日凌晨死亡。郑凤英作案后外逃,于2013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另查明,郑凤英的行为给上诉人龚厚新、龚厚华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1946.5元。案发后,郑凤英已支付费用1200元。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予查证属实的接警登记表、法医鉴定意见、物证提取笔录、多名目击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郑凤英供述等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凤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可对郑凤英酌情从轻处罚。郑凤英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认定事实没有证据,龚某的死亡结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改判郑凤英无罪”的理由和意见。经查,郑凤英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一审认定郑凤英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厚新、龚厚华上诉提出“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17904元”的意见。经查,一审民事部分的判决与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文代理审判员 唐 欢代理审判员 张熙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