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洪方与瞿玲燕、瞿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方,瞿玲燕,瞿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张洪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晓炎。被告瞿玲燕,女,汉族。被告瞿健,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季晓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方与被告瞿玲燕、瞿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方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瞿玲燕、瞿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方撤回对被告瞿玲燕、瞿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洪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