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鑫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王鑫。委托代理人朱泽明,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委托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鑫诉被告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泽明与被告刘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两个月还清。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万元整。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从原告处实际借款,被告出具的4.5万元借条实际是赌债。2013年10月被告在山海关一家游戏厅玩赌博机输了很多钱,原告为被告给牌机上分,被告继续赌博,由此欠了原告4.5万元,当时原告也承诺这个钱不着急还。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本案4.5万元借款是赌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0月17日,被告刘鹏给原告王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鑫借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定于两个月内还清。身份证:××.借款人:刘鹏。2013年10月17日”。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虽辩称:“该款并非是所借现金用于资金周转而是赌债,是原告威胁被告不写欠条和日期就去骚扰被告父母的情况下原告出具的借条”,但庭审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观点,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在受到胁迫后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救济措施。因此,对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鑫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刘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洋审 判 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