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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4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与被告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4588号原告霍某,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琴,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浣某,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