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中石化一腾燃油有限公司、谢飞与高成勇、四川省天全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中石化一腾燃油有限公司,谢飞,高成勇,四川省天全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四川省成都中石化一腾燃油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一幢三层。法定代表人李达锋,男,系公司总经理。原告谢飞,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20日,住四川省井研县。二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昌博,男,系公司员工。被告高成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5日,住天全县。被告四川省天全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全县向阳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董华忠,男,系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焕龙,男,系公司安全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号楼11层。负责人游莉萍,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曦,女,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成都中石化一腾燃油有限公司、谢飞与被告高成勇、四川省天全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成都中石化一腾燃油有限公司、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被告高成勇承担。审判员 李久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新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