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尹海军强奸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434号罪犯尹海军,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南阳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南宛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尹海军犯强奸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被害人财物损失18292元,没收非法所得16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九月十四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南刑一终字第0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5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尹海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与陈某、兰某等人以唱歌为名将与陈某见面的女网友薛某骗上轿车,由被告开车,陈某与兰某在后排座位对薛某进行殴打,抢走薛黄金项链、戒指、耳环及现金2200元。后被告三人先后将薛某强奸。罪犯尹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连续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尹海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九年八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 倩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梦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