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南充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程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耀,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第1739-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程耀未能按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耀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三段56号天府明珠第1幢3单元3-1503号(合同号:201004090416)住宅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赠予、转让、抵押等权属变更手续及他项权登记(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