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德源针纺厂与张权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权,绍兴县德源针纺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德源针纺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羊山村湖岙。投资人:祁国安,系厂长。委托代理人:魏德祥,丁燕萍,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权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德源针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权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黎帆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