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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木沙·莫明抢劫罪,木沙·莫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沙·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刑初字第80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沙·莫明,无职业。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4)791号起诉书和津丽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木沙·莫明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和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西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沙·莫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木沙·莫明携带作案工具剪刀和镊子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于明庄村集市内,趁被害人李××不备,将李××停在身旁的电动自行车前车筐中的一个黑色钱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盗走,内有联想牌a208t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现金人民币101.5元,被发现后将钱包丢在附近摊位上,在逃跑时被李××、刘××及杜××抓获。木沙·莫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将刘××肢体及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外查明,2014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木沙·莫明在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214号监室内,因琐事与同监室在押的被害人王××发生口角,木沙·莫明用拳将王××左眼部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木沙·莫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王××的陈述,证人刘××、杜××、周××、詹××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被害人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木沙·莫明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指控被告人木沙·莫明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且从重处罚,据此诉请本院予以判处。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被告人木沙·莫明认为自己只是偷了妇女的钱包,群众抓其时,其没有打人,自己犯的是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事实未表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木沙·莫明携带作案工具剪刀和镊子窜至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于明庄村集市内,趁被害人李××不备,将李××停靠在身旁的电动自行车前车筐中的一个黑色钱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盗走,内有联想牌a208t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及现金人民币101.5元。木沙·莫明被失主发现后将钱包丢弃在附近摊位上,在逃跑时被失主李××、群众刘××和杜××抓获。木沙·莫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将刘××肢体及面部打伤。木沙·莫明随后被赶到现场处警的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后经法医鉴定,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外查明,2014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木沙·莫明在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214号监室内,因琐事与同监室在押的被害人王××发生口角,后木沙·莫明用拳将王××左眼部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当天其在集市上推着电动自行车,钱包放在前面的车筐里,一个新疆人从对面走过来。其正往左边看摊位上摆放的商品,转头正要往前走,看见那个新疆人从车筐里拿了其的钱包往怀里揣,其便喊“你拿我钱包干什么,快给我钱包”。这个新疆人便加快了步伐,其放下电动自行车边喊边追“抓小偷,抓小偷”,追上后拽住了那人的衣服,说“快还我钱包”。那人挣脱开继续往前走,这时前面有两个大哥拦住了他。新疆人从口袋里拿出剪刀捅那个上岁数的较瘦的大哥,那个大哥的手都被捅破了,新疆人被那两个大哥给按在地上,那个较胖的大哥说看见新疆人把钱包扔在卖服装的摊位上了,后来卖服装的夫妻俩把钱包交给其,其便报警了。一会儿,警察来了,把那个新疆人带到派出所。另外,那两个大哥拦新疆人时,新疆人从口袋里掏出剪刀捅人家,那两个大哥就抢他的剪刀,新疆人又从口袋里拿出一个黑色的尖的物体捅两个大哥,又被人家抢过去了,他就用拳头捣那个较瘦的大哥,把嘴都捣流血了。辨认笔录证实,李××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木沙·莫明是当时抢劫的犯罪行为人。2、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被关押在东丽区看守所214监室。当天其和别人聊天时,木沙·莫明走过来说“我让你以后吃不饱”,其就骂了他一句,他就用拳头打了其左眼一下,当天晚上左眼就肿了,睁不开了。3、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其当时正在市场上买皮带,正结账时,听见有妇女喊“逮小偷”,其寻声一看,见一名妇女追着一个男子由南向北跑来,其上前用双手抓住那名男子的双肩,他停住,那名妇女跑过来说“你给我手机”,男子说“你放开我,我去找包”,其说“不行,等派出所来了再说”。那人就用拳头打其头部,打了好几下,那人使劲挣扎,其就是不放手,他从右侧裤口袋里掏出一件工具,在其面前晃动,其说“你还拿刀”,他就把工具放回口袋里,其从那人口袋里把工具翻出来,原来是一把15厘米长的剪刀。他又从左侧口袋里拿出一把长镊子比划说“我扎你”,其用手抓住他的左手腕,和村里刘xx的姑爷(指杜××)一起把镊子给夺了下来。后来那个人从一个废品点的垛上拿了一个啤酒瓶子要砸其和杜××,其和杜××就夺啤酒瓶子,期间,瓶子磕在那人左侧头部,他头部流血了,头破了以后,啤酒瓶子掉到地上摔碎了,但他还是挣扎,僵持了一会儿才停下来。过了一会儿,民警就到了,将他带到派出所。那名妇女说她的手包里有手机和钱,小偷把手包扔了,但被周围的人找到了。其头部和嘴部的伤都是被小偷用拳头打的,双手和左腿都是在撕扯当中受的伤。另外,小偷在挣扎过程中,其看见他从左手手指上落下一个戒指似的东西吞进嘴里,他吞东西是为了让大家感到恐慌,从而放了他。辨认笔录证实,刘××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木沙·莫明是当时抢劫的犯罪行为人。4、证人杜××的证言,证实其在市场上买皮带,听见一个女子喊“有小偷偷我钱包,里面有钱”,其回头一看,见一个女子边喊边追,离其一米的地方有一个男子左手拿着一个黑色的大钱包,神情慌张,嘴里还说“我没偷,没偷”,后来那个男子把钱包扔到了旁边卖衣服的摊位上,往前跑了二三米,村里治保会的刘××就扑过去,用两只手抓住了那个男子。其也跑过去抱住了那人的腰部位置,这时那个男子从左手裤子口袋拿出来一把银色的剪子,往刘××身上捅,捅到了刘××的手上,其立刻就拽住了那名男子的左胳膊,和刘××一起把剪子抢下来了。那名男子又用右手从右后腰掏出来一把黑色的大镊子,来回地冲他们比划,要捅他们两个人,他们俩又一起上去把镊子抢下来。在争抢的过程中,那名男子就摔倒在地上,旁边正好有一堆酒瓶子,那名男子顺势用左手拿起来一个啤酒瓶子砸他们,他们俩一起上去抢酒瓶子,那名男子用啤酒瓶子碰到了自己的左额头,破了个口子,他们两人死死拽住那人的衣服,不让他跑。那个丢钱包的妇女走过来找那人要钱包,其就说“你往卖衣服的摊上找去,就在那了”,女子过去找着了钱包,没多久民警就到了现场。刘××的手是那名男子拿剪子和镊子捅的,脸是那名男子用拳头打的。其当时没有明显外伤。辨认笔录证实,杜××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木沙·莫明是当时抢劫的犯罪行为人。5、证人周××证实,当天聊天时,不知道怎么回事,木沙·莫明站起来就打了王××脸部一拳,王××也没还手,一会儿,王××说眼疼,眼睛就肿起来了。王××按监室的门铃,管教就来了。证人詹××证实,正聊天时,木沙·莫明过来问王×ד你骂我干嘛?”王××说“没骂你”,然后木沙·莫明就起来捣了王××一拳,其赶紧站起来给拉开了。6、被告人木沙·莫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当天下午,其在武警医院附近的一个摊位上花了不到80元钱买的剪刀和镊子,为了偷东西用。在于明庄集市上,其看见有一个40来岁的中年妇女推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对面走来,电动自行车的前车筐里放着一个黑色的钱包,其趁那个女的往两边看摊位上的商品时,伸手从车筐里把那个钱包拿起来揣在怀里,刚离开,那个女的就发现其偷了她的钱包。其听见那女的喊“拿我钱包干什么,把钱包还给我”,其边走边说“谁拿你钱包了”,那个女的就在后面喊“抓小偷”,边喊边追。其看被发现了就把钱包扔在旁边一个卖服装的摊位上还往前走,没走几步就被那个女的追上了,对面还有两个男的先后抓住了其。一个男的抓住其肩膀并用一个皮带勒住其脖子,一个男的抓住其手,那个女的拿起两个酒瓶子砸了其头部,被其抢过来一个,又被用皮带勒其脖子的男子抢过去砸了其头部左眼眉处,其的头被砸破了,其就靠在旁边一根电线杆上了,这时有人翻其裤子口袋,把镊子和剪刀拿走了。过了一会儿,民警来了把其带到派出所。其被抓时没有反抗,没用剪刀和镊子捅扎抓其的人,没拿酒瓶子和手打人,其没看见对方有人受伤。另外,抓其的人弄住其脖子,其怕金项链掉了,就拿下来含在嘴里,对方一打,其就给咽下去了。12月13日下午6点多钟,其在东丽区看守所214监室内和同监室的几个人说话,当时王××也在跟前,他误以为其说他了,就骂街,其就急了,说“你怎么骂我?”。说着其站起来用右手打了王××左眼一拳,王××被打后捂着左眼,过了一会儿松手,其看到他的左眼肿了,这时王××就按铃把管教民警叫来了,民警问明情况后就把其调到209室,后来知道王××的左眼被其打伤了。7、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证实,通过对木沙·莫明人身进行检查,未发现其携带涉案物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民警出警后,刘××将手中的剪刀和镊子交予民警,称是木沙·莫明所携带,民警遂对以上物品予以扣押;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及赃款照片证实,扣押的钱包中有一部黑色联想手机和101.5元现金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李××。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15日17时47分许,公安东丽分局华明派出所接报警在天津市东丽区于明庄集市抓到小偷,民警赶至现场后看到两名男子摁住一名男子。经初查,木沙·莫明盗窃被害人李××钱包被李××发现后,将钱包丢弃在旁边的摊位上,欲逃跑时被见义勇为的群众刘××、杜××抓获,在抓获过程中,木沙·莫明将刘××打伤。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华明派出所进行调查。另外,木沙·莫明将钱包及手机丢弃在集市路边小摊上,经查该小摊为流动摊位,未找到该摊位摊主。民警经走访,本案涉及的废品点,案发时无人在场。2014年12月30日8时许,东丽区看守所民警电话报警称同年12月13日18时许,在214号监室内,木沙·莫明因琐事将同监室的王××左眼部打伤。9、被害人刘××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0、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黑色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联想牌a208t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11、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情况。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木沙·莫明对被害人李××陈述、证人刘××、杜××的证言均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没有打对方,对方的伤是他自己造成的,不是其打的,事实是自己被对方打,其只是在挣扎。经综合审查认为,被害人李××陈述与两位在场证人证实的内容来源合法、陈述内容客观自然,且相互印证,并有证人刘××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其他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沙·莫明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其因涉嫌犯罪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不遵守监规,又因琐事故意殴打同监室人员,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木沙·莫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重新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沙·莫明辩解自己犯的是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的意见,经审查,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木沙·莫明在因实施盗窃行为后被失主及时发现,在随后的被失主和周围群众的追赶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依法应按转化型抢劫犯罪定罪处罚,故其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木沙·莫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剪刀1把和镊子1个(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华明派出所),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亚玲代理审判员  张 喆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陆速 录 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