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孟建卫与河北益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卫,河北益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孟建卫被告河北益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卫泽,经理,公司地址:栾城县楼底镇秦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建卫与被告河北益佰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