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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方×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涛,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涛伙同同案人方伟明、方×新(均已判刑)从2013年8月中旬至10月3日间(每晚10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以营利为目的,用扑克牌作赌具,以赌“玛九”形式,在普宁市洪阳镇鸣岗村新埔园村道一路灯下处,合伙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方×涛及同案人方伟明、方×新雇佣方创耿(在逃)为其赌场望风放哨。赌注为5元至200元不等,平均每晚参赌约有8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及赌具、赌资的照片,提取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涛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方×涛所犯罪名成立。鉴于方×涛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方×涛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卓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晓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