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汪惠珍、徐世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惠珍,徐世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汪惠珍,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程立君,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汪惠珍女婿。申请人:徐世军,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徐超,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负责人:汪卫东。委托代理人:欧大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汪惠珍、徐世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惠珍、徐世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芜湖市三山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徐世军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汪惠珍医疗费24440.39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2700元、伙食补助费108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557元、精神赔偿金8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56367.39元经济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理赔给付46117.39元,徐世军赔付10250元(已先行预付11500元)。以上赔偿款经司法确认后十日内给付。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恩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