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28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辉、杜云庆与杜云庆、方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杜云庆,方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887-4号原告:陈辉。委托代理人:蔡福友。委托代理人:叶长青。被告:杜云庆。被告:方晨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杜云庆、方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5元,减半收取2452.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972.50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 判 长 蔡冬青人民陪审员 方玉春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