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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28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辉、杜云庆与杜云庆、方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杜云庆,方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887-4号原告:陈辉。委托代理人:蔡福友。委托代理人:叶长青。被告:杜云庆。被告:方晨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杜云庆、方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5元,减半收取2452.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972.50元,由原告陈辉负担。审 判 长  蔡冬青人民陪审员  方玉春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