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与王华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王华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30号原告: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肖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卫爽,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冬梅,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华根,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罗勤,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卫爽、赵冬梅,被告王华根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诉称:1.我公司不应当支付王华根经济补偿金。王华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31日到期,到期后王华根自行离职,并不愿意服从公司的安排,并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2.王华根的月工资收入没有7000元。公司与王华根约定的每月9500元是包括王华根在内的五人工资总和,不是王华根一人的工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350号仲裁裁决书,存在错误。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不支付王华根经济补偿金21000元;2.王华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华根辩称:1.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我经济补偿金;2.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我支付维修小组其他人员工资后,剩余7000元属于我的收入,经济补偿金应按7000元/月发放。经审理查明:王华根系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王华根从事工程部岗位工作,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2012年3月22日,王华根与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王华根承包公司工程部维修,只承包工人工资费用,公司每月按照9500元支付工人工资,工程部人员按规定为四人(含兼职人员),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2014年8月31日,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停业,王华根与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10月9日,王华根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3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支付王华根经济补偿金21000元。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8月31日解除。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协议、员工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仲裁裁决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华根2012年2月1日与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华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王华根经济补偿金。王华根在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工作的时间为二年七个月,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依法应支付王华根3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根据王华根与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给王华根承包的工程维修部的工资为9500元,该工资是包括王华根在内的工程维修部人员(四人)的工资总和,王华根主张其月工资为700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王华根与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工资的约定以及协议,结合王华根每月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实,认定王华根的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较为适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华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00元(3500元/月×3个月);二、驳回原告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后宫娱乐(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