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33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卉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本金余额315245.82元,支付2013年3月6日的利息14404.16元、罚息321.39元、复利364.74元;支付2013年3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日止的利息。负担诉讼费65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