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1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董文亮、梅婷。被告郑某甲,现羁押于浙江省杭州市强制戒毒所。原告吴某为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琼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在浙江省杭州强制戒毒所壹号会见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委托代理人梅婷、被告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交往后不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某乙。婚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在外面欠下巨额债务,给并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不仅如此,被告经常夜不归属,在外厮混,还染上毒瘾,对年幼的女儿不管不问。被告上述恶劣行径严重影响了原告与女儿的正常生活。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各半承担;3、本案诉讼费被告负担。原告吴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现为夫妻关系的事实。二、婚生女郑某乙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欲证明郑某乙系原告、被告的婚生女,以及郑某乙出生的时间。被告郑某甲辩称:我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为了郑某乙的成长,我同意女儿郑某乙与原告吴某一起生活,我也同意从2015年2月1日起支付女儿每月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至于双方在婚姻存续起降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被告双方协商处理。被告郑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吴某提交的证据一、二,经庭审质证,被告郑某甲无异议,本院审核后对证据一、二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吴某系临安市於潜镇千茂村人,被告郑某甲系临安市河桥镇金燕村人。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在临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j330185-2010-001201。××××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郑某乙。此后,被告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羁押在浙江省杭州市戒毒所强制戒毒。2015年1月23日,原告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吴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二、原告吴某与被告郑某甲婚生女儿郑某乙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从2015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从2015年2月1日起,郑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结算一次,并由原告、被告各半负担。三、原告吴某、被告郑某甲现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吴某自愿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郑某甲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还生养了女儿郑某丙,说明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因吸毒被送至杭州市戒毒所强制戒毒,这无疑严重影响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现原、被告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吴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二、原告吴某与被告郑某甲婚生女儿郑某乙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从2015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从2015年2月1日起,郑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结算一次,并由原告、被告各半负担。三、原告吴某、被告郑某甲现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吴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为12×××68)。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公 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